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农业专业辅导:农业企业组织管理体制(2)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3    经济师视频    评论

  三、国有农场的管理体制
  (一)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沿革
  农垦系统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致隶属于三种类型的垦区:(1)中央直属垦区,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直接对国务院各部委,但党政工作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2)中央直供垦区,如内蒙古海拉尔、大杨树垦区,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区双重领导,而以省、区为主的体制;(3)地方垦区,这类垦区的大中型国有农场一般由省、地直接管理,部分小型农场可由县领导。目前,政府对国有农场管理,大体上还是这三类,只是管理的权限和内容有所变化。通过简政放权,国有农场拥有大部分经营自主权,同时推行了场长负责制或场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经营承包责任制等。
  国有大中型农场内部一般实行农场——分场(专业公司)——生产队(厂)三级管理或四级管理。农场是领导和经营中心,统一领导全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直接干预下属场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农场内部各管理层次大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农场内部各种形式的小农场原则上实行“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农场主管部门已经从“农垦局”或“农场管理局”改为各种形式的农垦农工商公司,但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还没有实质性变化,这些公司基本上仍属于行政型公司,因此总体上还不能说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体制。
  (二)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有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可概括为:以农场统一经营为主导,以农场内部各式小农场分散经营为基础,实行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模式。简单地说,大农场套小农场,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在双层经营的体制中,联系统与分的纽带是经济承包合同。
  双层经营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农业职工素质偏低,不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需要;(2)基层分散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慢,不适应统一经营规范化的需要;(3)分配关系没有理顺;(4)农场整体效益和经济实力提高较慢。
  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措施有: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正确处理统分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健全服务体系。
  (三)国有农场的公司制改组
  国有农场公司制试点的内容主要有:(1)确定国有农场投资主体,完善法人制度。各省(市、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内设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农垦总公司、农垦企业集团公司等被授权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行管理国有股权,负起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但不行使政府管理职能。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但不直接参与具体经营活动。(2)确定国有农场的公司组织形式,对试点农场进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3)建立与完善内部组织机构。(4)建立新的财会制度和人事劳动制度。(5)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6)完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四)国有农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以一个或几个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资金、产品、技术等为纽带,通过联合、合并、兼并、协作等形式,由多个具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单位组成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具有规模大、结构层次多、经营范围广、功能多的特点。企业集团有主导产品型、经营服务型、同一部门联合型、多元复合型这几种类型。集团公司管理集团企业的体制,有控股形式、集团与分权形式、经济协作形式等形式。
  国有农场企业集团的主要形式有:(1)有条件的垦区(农场群)改组为大型企业集团;(2)以实力强大的大中型农场、工商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3)有条件的国有农场建制改组为综合经营型企业集团。
  国有农场组建企业集团的配套政策包括:(1)将国有产权明确授权给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2)清理调整企业资产负责结构;(3)赋予企业集团对外经营权;(4)赋予企业集团筹资、融资权,允许试办财务公司,通过市场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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