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房地产》精讲:第一讲(5)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3    经济师视频    评论

  第1讲
  第三节 地租地价理论
  一、地租和地价的概念
  (一)地租的概念
  狭义地租是指使用土地所获得的超额报酬或收益;
  广义的地租是指超额的利润、工资、利息及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报酬或收益。地租的本质是超额报酬或收益。地租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
  (二)地价的概念
  地价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我国目前由于土地不得买卖,“买卖”(具体称为出让和转让)的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人们通常所讲的地价,是出让或者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国家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
  二、地租的产生和发展
  最初出现的地租是奴隶制地租,以劳役地租为基本形式。
  封建制度时期,地租反映的是地主剥削农民(农奴)的生产关系。在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下,地租包含了直接生产者(佃农)的全部剩余生产物。封建地租在前期以实物地租为主后期出现了货币地租。
  资本主义时期,地租以货币地租为主要形式,不再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生产物,而仅是其中的超额利润部分,平均利润部分由产业资本家占有。考试论坛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尽管实行土地公有制,但仍然存在地租。这是由于地租产生的经济条件还存在着,即仍然存在土地所有权的不同主体,以及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但社会主义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不同,它反映的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对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同时,社会主义地租还是国家用于调节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经济杠杆。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