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其他法律制度(9)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3    经济师视频    评论

   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了解广义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不包括( )。
  A.建设工程
  B.服装
  C.建筑构配件
  D.酒类
  『正确答案』A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了解)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抽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为避免重复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由企业自愿申请,由认证机构依据国家颁布的标准依法进行的。
  3.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的义务
  产品质量的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⑥特殊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2.不作为的义务
  ①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例题:(2009年)关于生产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B.产品应当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C.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D.裸装的食品必须附加产品标识
  『正确答案』D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l.进货验收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①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②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④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3.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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