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复习指导:消费税制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3    经济师视频    评论

  为帮助考生顺利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小编特整理消费税制资料供考生参考。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与其他税种比较,消费税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四)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1) 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

  (2) 消费税往往同有关税种配合实行加重或双重调节;

  (五)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例题1】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 )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A.销售额 B.所得额

  C.生产额 D.销售数量

  E.出口额

  答案:AD

  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注:“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一)烟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六)成品油

  (七)汽车轮胎

  (八)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

  2.摩托车

  (九)小汽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十二)游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例题2】下列货物,征收消费税的是( )。

  A.金银首饰 B.汽车轮胎

  C.保健食品 D.啤酒

  E.实木地板

  答案:ABDE

  四、消费税的税率

  (一)消费税的税率形式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比例税率;

  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

  注:按教材的表6-3,了解消费税

  1.税目

  2.征收范围

  3.计税单位

  4.对应的税率和税额

  (二)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1.卷烟的适用税率(7种情况的特殊规定)

  2.酒的适用税率(6种情况的特殊规定)

  【例题3】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为( )。

  A.5% B.10% C.15% D.20%

  答案:A

  【例题4】某酒厂生产的下列白酒,属于按粮食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有( )。

  A.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

  B.用粮食、薯类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C.用薯类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D.用糠麸为原料生产的白酒

  答案:AB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

  销售额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价外收费

  注意: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价内税)而不含增值税(价外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另外,教材上列举出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 外汇结算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2) 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11项特殊规定及其计算公式;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例题5】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项目有( )。(2005年多选真题)

  A.汽车

  B.化妆品

  C.卷烟

  D.粮食白酒

  E.薯类白酒

  答案:CDE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凡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再征税,体现了税不重征和计税简便的原则,避免了重复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而是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组成计税价格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具体分为以下

  两种情况:

  (1)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题6】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人,5月份特别加工一批产品用作广告样品,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l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l7%,消费税税率为30%,成本利润率为5%,则该产品应纳消费税( )。(2006年真题)

  A.1785元 B.3150元

  C.4500元 D.16450元

  答案:C

  解析: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理解“用于其他方面”的含义。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0000×(1+5%)]÷(1-30%)=15000元;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15000×30%=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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