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信用与金融中介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12-01-23    经济师视频    评论

  人事考试教育网小编特整理信用与金融中介相关知识供初级经济师考生复习。

  一、信用的内涵与类型

  1、信用的定义、存在的前提及本质特征

  (1) 信用的定义

  ①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所表现的全部经济现象,乃是资金盈余者把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贷放给资金短缺者。

  ② 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借贷行为。这种借贷行为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

  (2) 信用存在的基本前提

  ① 无论是实物借贷还是货币借贷,信用产生的基本前提条件都是私有制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和大量剩余产品的出现。

  ② 私有制是货币与信用存在的共同前提。

  (3) 信用的本质特征

  ① 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

  ② 信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单方面的价值运动。

  ③ 信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④ 信用是与商品、货币经济紧密相联的经济范畴。

  2、信用的作用

  (1)信用促进社会总需求的扩张与紧缩——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

  (2)信用的存在降低了交易成本,方便了交易行为。

  (3) 信用是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桥梁——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中介。

  (4)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可以保证信用主体的行为具有长期性和可预测性。

  3、信用的形式

  (1)按债权人与债务人结合的特点分类的信用形式,信用活动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

  ① 直接信用: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建立金融联系,不需要中介。

  又叫直接金融、直接融资;

  方式:发行股票或债券;

  直接信用方式包括:商业信用、公司信用、国家信用。

  ② 间接信用:通过各种金融中介进行借贷活动的信用方式。

  又叫间接金融、间接融资。

  (2)按不同主体分类的信用形式,大致有4种:

  ① 商业信用

  一是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有关的信用;

  二是指企业直接向社会集资,以解决自身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

  债权人:公司(企业)及居民个人;债务人:发行债券的公司(企业)。

  ② 银行信用

  银行通过存、放款形式的业务活动提供的信用;

  是典型的间接信用;

  成为了信用关系中的主体和基本形式。

  ③ 国家信用

  一国政府向本国居民举借债务,以解决国库收支临时性、季节性的不一致或者弥补国库赤字的信用形式。

  债务人:政府;债权人:本国居民和金融企业。

  形式:发行国库券或公债。

  ④ 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是指工商企业或者银行以商品或者货币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信用。

  主要形式:一是工商企业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的商品信用;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信用主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性质的信用。

  4、征信

  (1)定义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调查,是信用交易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授信人(债权人)在进行授信活动时,独自对受信人(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的一种调查。

  (2)功能

  ① 了解、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得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债权人)能够较为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

  ② 通过信用信息的传输来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起到约束市场交易行为的作用,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

  (3)征信是对失信的一种有效纠正,还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导向作用。

  二、金融中介

  1、金融中介的定义

  金融中介,又称金融机构,是在信用关系中,插在借者(债务人)和贷者(债权人)之间的第三方。

  2、金融中介机构的类型

  (1)银行类金融机构

  通常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① 并不经营完全的信用业务,或者是不以银行信用方式组织其业务经营活动,但也通过一定的方式,或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参与社会资金融通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

  ②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商业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共同基金、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中介等。

  1、主要的金融中介机构

  (1)中央银行

  ① 也称货币当局。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银行的双重性质。

  ② 主要任务:

  一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宏观金融;

  二是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2)商业银行

  ① 又称为存款货币银行,它是经营完全信用业务,并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的机构,使金融体系最为核心的部分。

  ②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

  信用中介:银行吸收存款,集中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又通过发放贷款,将集中起来的货币资本贷放给资金短缺部门,发挥着化货币为资本的作用——最基本的职能。

  支付中介: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工商企业办理与货币资本运动有关的技术性业务。如汇兑、非现金结算等。

  信用创造:发行信用工具。

  (3)政策性银行

  ① 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为目标;

  ② 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等。

  (4)商业保险公司

  ① 专门经营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② 保险的基本职能:经济补偿职能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③ 保险派生的职能: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投资职能。

  ④ 保险业务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⑤ 国际保险业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保险公司分为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⑥ 再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⑦ 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运用于长期证券投资,如投资于公司债券和股票、市政债券、政府公债,以及发放不抵押贷款、保险单贷款等。

  (5)投资银行

  ① 是专门对工商企业办理投资、提供长期性投资信贷业务和与工商企业投资有关的融资中介服务的专业性银行机构。

  ② 投资公司在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在日本称为证券公司。

  ③ 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己的股票和债券来筹集,一般不吸收存款。

  ④ 主要业务

  为工商企业或个人投资者代理证券买卖;

  向工商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

  对工商企业的股票和债券进行投资;

  为工商企业代理发行或包销股票和债券;

  参与工商企业的创建、重组及并购等活动,

  代理发行或包销本国及外国政府的国债。

  (6)财务公司

  ① 国外的财务公司:一般不能吸收存款,只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准银行金融机构。

  ② 资金来源:通过向商业银行借款、持股的母公司拨款及在公开市场出售商业票据等方式筹措。

  ③ 资金运用:消费者信贷、商业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

  (7)信用合作组织

  ① 信用合作社,是城乡居民集资合股而组成的合作金融组织,为合作社社员办理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② 资金来源:社员缴纳的股金和存入的存款。

  ③ 放款的对象:主要是本社的社员。

  4、当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趋势

  (1)专业化银行制——分业经营

  (2)综合化银行制——混业经营

  ① 在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金融监管逐渐放松,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传统界限日趋模糊,这为银证保融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

  ②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银证保融通的实现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3)银行——全面的服务、利用效率、业务增长点

  (4)保险公司——销售效率、保险经营的成功率、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三、我国金融中介体系

  1、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1)新中国“大一统”金融中介体系的建立

  在第一阶段中,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银行制度开始形成。

  (2)1979年以来金融中介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目前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领导,股份制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中介体系。

  2、我国当前金融中介体系的结构

  (1)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是我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

  (2)政策性银行

  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重点建设、基础产业、支柱产业,2008年转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

  中国进出口银行:产业政策、外贸政策,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3)商业银行

  ①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主力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通过成功上市转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2009年1月转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但尚未上市。

  ② 还有一些我国较早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等。

  ③ 以上商业银行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4)保险公司

  ① 主要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

  ② 遵循“分业经营”原则,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5)投资银行、证券公司

  ① 1995年设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1999年设立的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后来陆续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

  ② 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6)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①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② 方式: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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