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及计算特点

来源:结构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3-04-05    结构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1.建筑产品价格的形成
  建筑产品价格是由建筑产品的发包方与承包方两方面的费用和新创造的价值构成,建设单位为建筑产品向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全部费用并非是最终产品的价格,而只是建筑安装企业产品的“出厂价格”。
  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各项:
  (1)建筑工程直接费-指与建筑工程施工直接有关,且为构成建筑工程或其部分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等。
  (2)建筑工程间接费—指不能归属于建筑工程某一构件或某一分项工程实体,而是服务于整个工程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两部分。其他间接费只指临时设施费、劳动支出费和施工队伍调迁费等项。
  (3)计划利润:以直接与间接费之和,或以人工费为基础计取。
  (4)税金:以(1),(2), (3)项合计为基础计取。
  2.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特点
  (1)个别产品单件计价。
  (2)多阶段计价。
  (3)供求双方直接定价。
  3.建筑产品价格运动的特点
  (1)“观念流通”规律。
  建筑产品只有“观念流通”,没有物的流通。
  (2)建筑产品生产的“时滞性”。
  (3)采取承包生产方式的建筑产品价格运动与一般产品的运动不同。
  一般产品的价格运动是:生产成本~税金~流通费用(含税金)~计划利润~销售价格。
  承包生产的建筑产品价格运动是:签订合同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包含利润、税金)~生产预付款~假定产品(即工程按完成进度)中间付款~按国际惯利、标准合同条件索赔等调整合同价格~ 实际成本~验收最终结算~实际利润。
  (4)建筑产品的使用价值可以零星出售,即出租。
  (5)现货销售的建筑产品的价格,除生产成本外,还决定于环境及配套。
  (6)配套设备也影响建筑产品价格。
  4.建筑产品计划价格的计算原理
  (1)国家不能对整个的建筑产品统一定价,但可以对建筑产品进行分解,对分解所得到的比较简单而彼此相同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定消耗定额和计价标准,来实现对建筑产品计划价格的统一管理。
  统一定价,但可以对建筑产品进行分解,对分解所得到的比较简单而彼此相同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定消耗定额和计价标准,来实现对建筑产品计划价格的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分解如下:
  。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亦称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2)建筑产品及分部分项工程的统一计价不同的建筑工程,往往具有相同的分部、分项工程。它们的计量单位相同,每一单位所消耗的劳动量也相同。这样,就可以在一定意义上把分项工程视为建筑产品。但它们并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因此是一种假定产品,它是整个建筑工程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家统一规定分部分项工程的内容及其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定额,按地区统一规定各种原材料价格、机械设备使用费标准、工人工资及其他取费标准,这就可以计算出各种分部分项工程成本中的直接费,也就等于规定了假定产品的统一价格。
  若按照工程的构造将该项工程所有的假定产品的价格加以汇总,再加上其他有关费用,就能计算出建筑工程产品以至整个建设项目的造价。这就是采用单位估价方法计算建设项目和建筑产品价格的基本原理,也是我国建设预算和建筑工程预算编制方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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