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辅导: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及设计深度规定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根据建设部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新版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 定》。该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增加了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以取代1995年版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总则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度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对于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的情况,设计文件相互关联处的深度应当满足各承包或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1.0.5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并在设计文件的图纸目录或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注明被应用图集的名称。
  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的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要。
  1.0.6 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1.0.7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1.0.8 本规定不作为各专业设计分工的依据。本规定某一专业的某项设计内容可由其他专业承担设计,但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编者注:注册建筑师在民用建筑项目的设计中,常负责总图和建筑两个专业的设计工作,并任设计总负责人,故应在全面了解本规定的基础上,重点了解总图和建筑两个专业的设计深度要求。本教材仅节选与建筑师有关的规定内容。
  2.方案设计
  2.1 一般要求
  2.1.1方案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以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2)总平面图以及建筑设计图纸
  (3)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模型等
  2.1.2方案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封面(写明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扉页(写明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5)设计图纸
  注:投标方案按标书要求密封或隐盖编制单位和扉页。
  2.2设计说明书
  2.2.1 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列出与工程设计有关的依据性文件的名称和文号,如选址及环境评价报告、地形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立项报告的批文、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2)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3)设计基础资料,如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等。
  (4)简述建设方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的要求,如对总平面布置、建筑立面造型等。当城市规划对建筑高度有限制时,应说明建筑、构筑物的控制高度(包括最高和最低高度限值)。
  (5)委托设计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功能项目和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6)工程规模 (如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容纳人数等)和设计标准(包括工程等级、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装修标准等)。
  (7)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还要分别列出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基底总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数(分室内、室外和地上、地下),以及主要建筑或核心建筑的层数、层高和总高度等项指标。根据不同的建筑功能,还应表述能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住宅的套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中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中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规划)另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标准时,技术经济指标还应按其规定执行。
  2.2.2总平面设计说明
  (1)概述场地现状特点和周边环境情况,详尽阐述总体方案的构思意图和布局特点,以及在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环境保护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2)关于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以及原有建筑和古树名木保留、利用、改造(改建)方面的总体设想。
  2.2.3建筑设计说明
  建筑方案的设计构思和特点:
  (1)建筑的平面和竖向构成,包括建筑群体和单体的空间处理、立面造型和环境营造、环境分析(如日照、通风、采光)等;
  (2)建筑的功能布局和各种出入口、垂直交通运输设施(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的布置;
  (3)建筑内部交通组织、防火设计和安全疏散设计;
  (4)关于无障碍、节能和智能化设计方面的简要说明;
  (5)在建筑声学、热工、建筑防护、电磁波屏蔽以及人防地下室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时,应作相应说明。
  2.3 设计图纸
  2.3.1 总平面设计图纸
  (1)场地的区域位置。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 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人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7)根据需要绘制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图:功能分区、空间组合及景观分析、交通分析(人流及车流的组织、停车场的布置及停车泊位数量等)、地形分析、绿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设等。
  2.3.2建筑设计图纸
  (1)平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平面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尺寸或柱网尺寸(也可用比例尺表示)
  b.各主要使用房间的名称
  c.结构受力体系中的柱网、承重墙位置
  d.各楼层地面标高、屋面标高
  e.室内停车库的停车位和行车线路
  f.底层平面图应标明剖切线位置和编号,并应标示指北针
  g.必要时绘制主要用房的放大平面和室内布置
  h.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2)立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体现建筑造型的特点,选择绘制一、二个有代表性的立面;
  b.各主要部位和最高点的标高或主体建筑的总高度;
  c.当与相邻建筑(或原有建筑)有直接关系时,应绘制相邻或原有建筑的局部立面图;
  d.图纸名称、比例或比例尺。
  (3)剖面图应表示的内容
  a.剖面应剖在高度和层数不同、空间关系比较复杂的部位;
  b.各层标高及室外地面标高,室外地面至建筑檐口(女儿墙)的总高度;
  c.若遇有高度控制时,还应标明最高点的标高;
  d.剖面编号、比例或比例尺。
  (4)表现图(透视图或鸟瞰图)
  方案设计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外立面表现图或建筑造型的透视图或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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