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相关辅导: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第三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含底层商店住宅)
  (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三)地下人防及250m以上超高层除外
  (四)建筑高度为室外地面到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 房、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高层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一类高层
  1.高级住宅以及19层和19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2.重要公建以及超过50m的一般公建;
  3.高级、重要指:建筑标准高、性质重要、火灾影响大、设备贵重、可燃装修多、有空调者。
  (二)二类高层
  1.10~18层的普通住宅。
  2.高度不超过50m的普通公建。
  (三)耐火等级
  1.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与高层主体相连的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地下室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三、总图和平面布置
  (一)一般规定
  1.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等布置要求同"普规"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2.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底层或地下一层,并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与其他部位间防 火分隔。
  3.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 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 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地下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地下商店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 层以下。
  4.托幼、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在三层以下,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5.高层主体底部至少有一长边或1/4周长不应布置高5m以上、深4m以上的群房,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二)防火间距
  高层主体之间不应小于13m,主体与附属建筑之间不应小于9m,附属建筑之间仍按 "普规"为6m。相邻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可减少间距的规定同"普规",但3.5m改为4m。
  (三)消防车道
  1.高层建筑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两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物一侧不应布置妨碍登高消防车辆操作的绿化、架空管线等。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m。
  2.其余规定同"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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