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设计精讲讲义8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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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页:民用建筑等级划分
  • 第2页: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第3页: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第4页: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 第5页: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限定
  • 第6页:建筑高度控制
  • 第7页:场地设计
  • 第8页:场地设计:道路
  • 第9页:建筑物设计
  • 第10页:厕所、盟洗室和浴室
  • 第11页:台阶、坡道和栏杆
  • 第12页: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第13页: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第14页:窗户设置
  2.建筑突出物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1)地下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2)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2)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的路面上空:
  A.2.5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lm,并<3m。
  C.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2m)
  D.5m以上的雨篷、挑檐(并<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m;
  3)所有突出物均应有牢固的结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3)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属于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公共电话亭、公共交通候车亭、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5)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在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派出有害气体的通风系统。
  3.建筑高度控制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的控制: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沿街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群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的建筑及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筑,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除以上控制区的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为: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施。
  4.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容积率可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例:
  1.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A)m
  A4;B5;C6;D7
  2.3m以上的允许突出的雨篷、挑檐,突出应小于(A)m
  A2;B3;C4;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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