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建筑设计精讲讲义10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本文导航
  • 第1页:内容辅导1
  • 第2页:内容辅导2

    第六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内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编写。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2.0.14商业服务网点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元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
      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5.1.7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10的规定。
      
      注: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1.8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12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章和第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
     
      注:1.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上一页12下一页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