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二级注册建筑师建筑设计辅导设计文件编制的有关规定

来源:注册建筑师    发布时间:2013-04-04    注册建筑师辅导视频    评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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