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2-11-06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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