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讲义(43):监理模式案例3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5-12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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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背景材料
某项目工程建设单位与甲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建设单位在室内精装修招标前,与乙审计事务所签订了审查工程预结(决)算的审计服务合同。
与丙装修中标单位签订的精装修合同中写明监理单位为甲监理公司,但在另一条款中又规定:精装修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及工程结算必须经乙审计事务所审查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在精装修施工中,建设单位要求甲监理公司对乙审计单位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包括哪几个主要方面?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原则主要有哪几方面?
3.针对本案例工程情况,你认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程序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成立项目监理机构。
(2)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3)制定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4)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具体体现在:①监理工作的时序性,即各项监理工作应按一定的逻辑顺序时间和规定进行;②严密的职责分工;③工作目标的确定性,完成时间有规定的时限。
(5)参与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6)向业主提交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7)监理工作总结。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1)公正、独立、自主。
(2)权责一致。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即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和权力主体。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
(5)综合效益的原则,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要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处理本案例中的工程款支付问题,应根据“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的监理实施程序和“公正、独立、自主”以及“权责一致”的监理实施原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来作出正确判断,即:“精装修合同中约定必须由审计单位签字方可支付”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因为《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监理规范》等一系列有关文件早已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应当首先由承包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按施工合同约定加以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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