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27):资格审查办法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5-02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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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办法

一、合格制

1.审查方法

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人资格。合格制比较公平公正,有利于招标人获得最优方案;但可能会出现人数多,增加招标成本。

2.审查标准

(二)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的因素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名称;申请函的签字盖章;申请文件的格式;联合体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审查因素等。审查标准应当具体明了,具有可操作性。比如申请人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一致;申请函签字盖章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等。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和细化。

(三)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因素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财务、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资格以及其他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审查标准主要是核对审查因素是否有效,或者是否与资格预审文件列明的对申请人的要求相一致。如申请人的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和项目经理资格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规定相一致。

3.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査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只要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就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有关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原件,以便核验。

(2)详细审查 ‘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査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不按审査委员会要求提供澄清或说明;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以及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四)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审查过程、未通过审查的情况说明、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具体原因,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二、有限数量制

1.审查方法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度)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预审须知说明的数量。

2.审查标准

初步和详细审查标准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的选择,是招标人基于潜在投标人的多少以及是否需要对人数进行限制。因此在审查标准上,二者并无本质或重要区别,都是需要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二者不同就在于有限数量制需要进行打分量化。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一般包括财务状况、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信誉、认证体系、项目经理的业绩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每一项所占的分值及其区间。

3,审查程序

审查及预审文件澄清有限数量制与合格制在审查程序以及预审文件澄清两方面基本是相同的,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因素、标准以及澄清的要求均可参照本节关于合格制审查办法的有关内容,此处不再赘述。

评分

通过详细审査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审查结果

提交审查报告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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