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18):工程建设涉及的主要险种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4-24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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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风险也较为多样,因此,工程建设涉及的险种也较多。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货物运输险等。但狭义的工程险则是针对工程的保险,则只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八其他险种则并非专门针对工程的保险。由于工程安全事关国计民生,许多国家对工程险有强制性投保的规定。我国目前施工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是强制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因在建工程抗灾能力差,危险程度高,一旦发生损失,不仅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物质财富损失,甚至可能殃及邻近人员与财物。因此,建筑工程一切险作为转移工程风险,是取得经济保障的有效手段,受到广大工程业主、承包商、分包商等工程有关人士的青睐。随着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日益增多,与之相适应,需要更多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工程保险服务,许多保险公司已经并设了这一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凡工程期间的保险有效期内因工地上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在国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商。如的《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商以承包商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合同(示范文本” '—2013—0201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因此,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0201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口⑷?年版八在其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则范围较宽,所有在工程进行期间,对该项工程承担一定风险的有关各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各方八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仂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口)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晡、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4,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2)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3)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5)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6)盘点时发现的短缺;(7)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8)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5.第二者责任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如果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则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6,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7.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1.概述

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承保安装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工程、起重机、吊车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的险种。由于科学技术日益进步,现代工业的机器设备已进入电子计算机操纵的时代。工艺精密、构造复杂,技术高度密集、价格十分昂贵。在安装、调试机器设备的过程中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传统的财产保险适应不了现代安装工程的需要。因此,在保险市场上逐渐发展成一种保障广泛、专业性强的综合性险种^~一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保障机器设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安装工程一切险往往还加保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脸的第三者责任负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2.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灾害,指地震、海晡、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和爆炸。

3,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巳由工卷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的部分。

4.保险期限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应以整个工期为保险期限。一般是从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验收完毕先于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也终止。

(三)施工企业职工意外伤害险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

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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