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8):无权代理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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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

下三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的,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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