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6):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4-07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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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合同法律关系并不是由建设法律规范本身产生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情况和条件下才能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一)行为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

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现形式。行为还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如:在建设活动中,当事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会产生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的管理活动,会产生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违约,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此外,行政行为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等,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二)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台风等。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件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禁运等。无论自然事件还是社会事件,它们的发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或者迫使已经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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