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讲义(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来源: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监理工程师辅导视频    评论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是法人。发包人一般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 

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的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 

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 

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质等级伸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 

工程。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筑产品是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 

不能移动。这就决定了每个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这 

还决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动性。建筑物所在地就是勘察、设计、施工生产的场地,施工队 

伍、施工机械必须围绕建筑产品不断移动。另外,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 

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即使可重 

复利用标准设计或重复使用图纸,也应采取必要的修改设计才能施工\即建筑产品是单 

体性生产,这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三)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 

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 

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 

致合同期限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四)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工程建设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公民的工作和生活都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国家对 

建设工程的计划和程序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 

划为前提,即使是国家投资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投资也要受到当年的贷款规模和批


准限额的限制,纳入当年投资规模的平衡,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规定。

(五)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确立了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没有限制。但是,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在建设 

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影响合同履行的纠纷,因此,《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四、招标投标与合同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两项重要改革。在市场经济 

建设中,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缺一不可。

招标投标能够体现建筑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公开、公正。合同则是招标投标竞争内容 

的明确化。通过招标投标和订立合同,保障工程建设能够更好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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