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案件”对价格认证工作的启示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XX案件”回放】 

  2006年,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对XX镇电信分局被盗电缆线受损价值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报告。XX县检察院认为违反《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五条规定,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也没有到市场上采集电缆线的价格就作出了价格认证。同时,原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主任也没有按照《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第三章第十九的规定对价格认证过程进行认真的审核就签发了《价格鉴证结论书》,导致了犯罪嫌疑人XXX被错误羁押的严重后果。虽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造成了震惊全省价格认证系统“XX案件”。 

  【启示录】 

  “XX案件”硝烟散尽,但给我们价格认证系统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也带给我们诸多启示--- 

  启示一:涉案现场看到位。《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鉴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明确规定:“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XX案件”现场勘验有一定特殊性,由于电信行业的规定,必须及时恢复通讯,因此,涉案现场在XX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公安部门委托后,现场已经修复,没有原始现场可看,既便是这样,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也必须进行现场勘验,因为《规程》明确指出:“价格鉴定人员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标的物勘验,如发现鉴定标的在数量、质量、技术状况等因素与实际情况有差异时,应与委托方共同确认”。XX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相关当事人忽略这点,以为没有现场可看,就失去勘验的意义,给公诉机关“以矛攻矛”口实,自己违反了自己系统的规定,为我们今后价格鉴证人员现场勘验的必要性敲响了警钟。 

  启示二:市场调查做到位。《规程》明确规定:“市场调查必须由两名(含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应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相一致,采价点一般应选择三个以上。”相关当事人以电话采访XX电信公司提供的该电缆价格作为依据,也是一种市场调查的方式。事实上,通讯电缆价格具有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只有电信部门垄断经营,本地市场上可能没有经营,市场上存在无法采集其具体价格情况。相关当事人以此作为依据无可厚非,可关键是,他们没有作好详细调查笔录,没有相关情况说明,如果我们价格鉴证人员认真做好调查笔录,重点说明本地市场没有其相关市场价格,相信公诉机关也是无话可说。市场调查做到位,特别是调查笔录做到位是我们价格认证人员必修的功课。 

  启示三:民主决策行到位。《规程》明确规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内部审查复核后由价格认证中心主任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生效”。如果原XX县物价局认证中心负责人严格依照规定,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做到两个不发:没有现场勘验记录和市场调查笔录一律不签发,认真履行自己职责,“XX案件”是能够避免的。事过境迁,可见民主决策行到位,严格依法办事,是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起码的职责。 

  启示四:政策法规学到位。价格认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责任大。“XX案件”相关当事人认为以前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一切相安无事,忽视价格认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以老经验、老办法办事,殊不知,我们从事价格认证工作是与魔鬼打交道的,怀里始终抱着一颗潜伏的定时炸弹,如果我们不认真学习相关价格认证政策法规知识,充实和提高自身素质就会酿成大错,“XX案件”告诫我们:做好价格认证工作,必须政策法规学到位,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严格规范价格认证行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才能更好有效地规避价格认证工作的风险。 

  历史不可复制,但历史可以昭示未来,“XX案件”虽然已经过去,但它像一柄利剑警示我们,只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依法行政,我们价格认证事业才能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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