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座谈会在辽宁召开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6月11日,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召集部分省(区、市)在辽宁省沈阳市召开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座谈会。出席此次会议的有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杨向群同志、辽宁省物价局副局长雷志斌同志,以及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审价部的有关同志和辽宁、黑龙江、吉林、北京、内蒙古、广西、福建、湖南等8个省(区、市)价格认证中心主要负责人。会议主要听取了辽宁等部分省(区、市)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以及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讨论了国家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定等有关问题。 
  
  大家认为,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大力转变工作思路、转变工作职能和工作作风,开拓价格行为能力认证领域,为配合国家林权制度的改革,积极探索开展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认定等试点工作,得到了地方各级物价部门和社会的认可,得到了林业部门、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和评估机构的认可,也逐步得到了法院、银行等部门的认可,取得了好的效果。通过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双认定”工作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落实了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33号令,落实了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评估行业管理职能。

  但在工作开展后,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国家尚未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带来了省级审批认定的价格评估人员与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不衔接,建议国家解决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人员专业资格认定工作。

  会议期间,还专门邀请了辽宁省林业厅,铁岭和开原等市林业局林改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辽宁、黑龙江等省的部分一线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定工作的看法和意见。他们对辽宁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价格评估人员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肯定,并表示支持。他们认为,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10年中央1号文件)的具体贯彻落实,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林农权益的有利工具,也是向金融部门贷款的必要手续,对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意义重大,是一项关注民生的惠民工程。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关制度的建设,建立独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培训体系和评估师队伍。

  会议结束时,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杨向群同志作了小结发言。对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省、区在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定工作所进行的有益探索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于工作开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思路。他指出,行政许可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与人员职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要分开。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是对人员价格行为能力认证,职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价格评估人员市场准入认定,是两件不同性质的工作。开展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资格认定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透,要善于利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包括《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33号令等。正确把握文件精神,用积极的态度全面理解和运用文件的规定;要认真研究工作思路和方法;要处理好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价格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与林业、海洋、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要制定森林资源资产人员专业资格认证的标准;要统一全国教材的编写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价格评估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工作;要搞好工作试点,既要发展又不能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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