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与价格鉴证的概念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价格鉴证的定义目前比较混乱,一般是指各类价格鉴证机构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财物及服务项目进行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活动的总称。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是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种不同形式的价格鉴证活动。
  价格鉴证是新事物。在价格鉴证工作中,对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概念和性质往往认识不清,对其中的具体行为的性质更难以区别,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说明。
  产生概念混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1999年上半年以前,社会上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联系和区别并不重视,一般统通称“估价”。但在物价系统内部,在认识上对这三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国家计委对价格鉴证行业有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三类管理文件,即:(1)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联合下达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1997]808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1998]775号)等),(2)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1999]1074号)、《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2003]415号修订件),(3)国家计委制定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1996]2654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办法》([1996]2655号)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实施办法》([1997]813号)等。这些文件均在这一时期制定。在这三类文件分别作出规定中,概念比较明确:价格鉴定就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是指国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当事人委托的价格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公证性认定;价格评估则应当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
  1999年以前,价格鉴定机构在工作中为了简明起见,在内部一般将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简称“价格鉴证”,国家计委有关管理文件中没有出现过价格鉴证,在我国汉语词汇中也没有“鉴证”一词。那时提出“价格鉴证”也不包括价格评估。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分别按照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管理,一般也相安无事。1999年6月,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第二次价格鉴定、认证、评估暨事务工作会议,按照上述三类文件布置对全国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进行综合性管理。
  1999年10月,在有关部门的促成下,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将13个行业(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统统纳入了经济鉴证的范畴。在经济鉴证的大范畴下,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的概念开始混淆,一般人本来就不清楚三者的区别,现在更是将其当成一回事,是一样的性质。
  同时,由于国务院将“鉴证”一词的外延扩大,国家计委也不得不修改用语。从1999年下半年起,将价格鉴证的概念变更为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在国家计委审定的全国注册价格鉴证师教材中,价格鉴证有两种含义:(1)三种有一定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价格行为;(2)是一种行为、一个过程的三个阶段,先评估,再鉴定,后出证。但都认为价格鉴证包括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这样更加剧了一些同志在概念上的混淆。
  2000年10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下达的文件中,对价格鉴证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价格鉴证包括了价格评估,狭义的价格鉴证只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目前,在社会上、在不同部门间,对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评估概念的理解并不相同,必然产生分歧,应当正本清源,“循名责实,物理其本”,从性质上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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