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认证中心的建构原则与发展建议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一)价格认证中心的建构原则
  原则包括:(1)独立原则。就是指价格认证中心及其价格鉴定人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价格鉴定权力,不受任何外界干预。包括价格鉴定权的独立、价格认证中心及其价格鉴定人员的独立、价格鉴定活动的独立等。(2)中立原则。即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对各方价格鉴定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充当任何利益方的代表。(3)公正原则。不仅指价格鉴定活动要在实体上公正,还包括程序公正以及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情感公正。(4)公益原则。价格认证中心所提供的有关价格服务只能由人们共同占有和享用,它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标准。
  (二)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建议
  价格认证中心的发展与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准确定位其基本性质和功能之后,应当从价格认证中心的组织机构体系、财政保障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法律保障体系四大方面来对其进一步完善。
  1.准确定位价格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是各级发改委下设的、按照法律自主行使法定职责的、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并参照公务员管理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
  2.完备价格认证中心的组织机构体系。我国的价格鉴定机构体系应当自上而下建立四级管理体系,即分别在中央、省、地市和区县级设立,在乡镇级不再设立独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但设立类似工商所的价格鉴定所。
  3.实行价格认证中心的垂直管理体制。可先在省以下价格认证中心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强化省级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职能,在国家价格认证中心总体要求框架内,先由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行使人、财、物等领导管理权,并不断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过渡到全国价格鉴定系统统一垂直领导。
  4.健全价格认证中心运行的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各种与价格认证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构建起适应价格认证中心良性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为价格认证中心奠定法制基础。
  5.理顺价格认证中心的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政府财政对价格认证中心的投入和支持。该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的,就要由中央财政保证投入;该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的,就应当依靠地方财政。
  6.建立价格认证中心的激励约束机制。适度扩大价格认证中心的自主权,同时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确保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不偏离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目标。
  7.完善价格认证中心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考虑实行合同化管理,在聘用程序、岗位职责、待遇、考核奖惩、辞聘、解聘以及聘用期限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合理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上岗。
  8.建立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资格制度。对价格鉴定工作人员实行鉴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的价格鉴定队伍,切实保障价格鉴定工作的高效率与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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