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价格鉴定师法学基础知识模拟题及答案(1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五、案例分析(共20分)

  1、罗某是个体运输户,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缴纳公路费,1994年11月15日、12月11日县交通管理局派出机构芳桥交通管理站两次通知罗某,限其1994年12月31日前缴清所欠公路管理费8900元。罗某未能及时缴纳。1995年1月7日,罗某驾车经过芳桥管理站时被值勤人员拦下,执勤人员不听罗某解释,把罗某推进交通管理站。三名执勤人员轮流殴打罗某,逼其缴纳公路管理费,致使罗某脾脏破裂,住院42天,花费医药费2860元。问:罗某请求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2、甲经营村里的果园,后因劳累过度而卧床不起。其子女又不在本地工作。此时果实已成熟,甲的好友乙便担负起照看果园的任务,还雇用十几个村民将果实采下来出卖。获得收益1万元。其中交给村里费用1000元,雇工费用1000元,此时甲却病重身亡。卖果子钱一直放在乙家里。后甲的子女要求归还这笔钱,乙觉得如果不是自己帮忙甲将分文没有,所以要求甲的子女分给他1/3,为此引起纠纷。问:(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乙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答案:

  1 答: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程序为:(1)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不符合赔偿条件的,不予赔偿。(3)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在收到赔偿决定或者赔偿期限届满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中,芳桥交通管理站是县交通局的派出机构,因此,县交通管理局应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罗某是本案的赔偿请求人。罗某应先向县交通管理局提出赔偿申请。在交通管理局不予赔偿或者罗某不服赔偿数额时,罗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答:(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乙为避免甲的果实受损失而为甲照管、采摘,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所以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行为。

  (2)乙要求分钱的请求不能支持,因为无因管理人无权保留管理事务得到的利益,他只能要求继承人支付管理费用,剩余的应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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