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辅导:价格行政复议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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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复议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l999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价格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价格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暂停相关营兰:砻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收费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价格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的自主定价权的;

(6)认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收费标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价格主管部门违法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价格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苹);

(2)国家计委对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2.价格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对县级以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价格行政处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先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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