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辅导:价格行政复议2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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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行政复议

3.价格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是认为价格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的;

(3)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

(4)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对符合《复议法》规定,且属于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价格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价格行政复议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1)申请人提出要求、经复议机构审查同意的;

(2)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

(3)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异议的;

(4)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

(5)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

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必要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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