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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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2、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①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⑤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3、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①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 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⑴ 一般地域管辖:

①未经复议机关复议而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 →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⑶ 共同管辖:

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⑴ 指定管辖:适用:

第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⑵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⑶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例题: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

B.对该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D.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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