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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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1

一、民事诉讼法德概念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呼应修正。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2、依法调解原则

3、辩论原则

4、处分原则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也叫社会干预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支持起诉的只能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7、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不同于法院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我国民事诉讼中享有支持起诉权的是(    )。

A、机关

B、社会团体

C、公民

D、企事业单位

答案:ABD

三、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民诉意见》第1条规定"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一般涉外案件可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专利纠纷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3)商标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纠纷案件;

4)着作权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注意:商标纠纷案件、着作权纠纷案件也可以由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例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能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5)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也就是说,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也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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