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6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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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6

十二、涉外民事诉讼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的情况:

⑴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

⑵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⑶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

⑴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⑵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⑷适用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当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⑸外交特权和司法豁免权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⑴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存在以下联系点的情况下,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②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④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⑵协议管辖

涉外的协议管辖和国内的协议管辖的区别和联系。有以下不同点:

①范围不同。涉外协议管辖除了针对合同,还包含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联系点不同。涉外协议管辖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而不限于国内协议管辖中的那几个法院。

有以下相同点: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②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③此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⑶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⑷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三)送达、期间与财产保全

1、送达

①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③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用馆代为送达(对中国籍的当事人);

④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⑤向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⑥邮寄送达;

⑦公告送达(6个月,不同于国内公告送达的2个月)

2、期间

①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注意:(1)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国内不同,为30天;而且国内的答辩、上诉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答辩、上诉期间是可变的,可以延长。(2)注意适用的条件,必须是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也就是说,涉外期间不是取决于国籍,而是取决于在中国是否有住所。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领域外和领域内的,则分别适用。

3、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四)司法协助

1、一般性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按我国缔结或共同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2、涉外裁判的执行

⑴法院的裁判需要在异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

①直接由当事人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②由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⑵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提出:

①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②由法院按照该国与我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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