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诉讼法5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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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

十一、民事诉讼程序

(一)普通程序

★适用普通程序的范围:

①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之外的一审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

②第二审发挥重审的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也适用普通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⑴起诉

起诉的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2)受理

①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②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①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

②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③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④追加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其他事宜。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四个阶段

①庭前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5)撤诉

①撤诉是原告或上诉人取消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

②按撤诉处理

第一,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6)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7)延期审理

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④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8)诉讼中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9)诉讼终结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简易程序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①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

②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③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

(3)审限不得延长,为3个月,否则应当改为普通程序审理。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理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

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⑵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不能采取口头形式。

⑶二审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可以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二审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没有原告和被告。

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但下列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一,选民资格案件;

第二,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⑵ 特别程序适用的四类案件:

第一,选民资格案件;

第二,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第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⑶ 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⑷ 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⑸ 属于非诉案件

5、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⑴再审程序启动

①院长。对于本院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需要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两个主体。

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出。但是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⑵再审程序

①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②原来是经过两审终审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③凡是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的,不论该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④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6、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⑴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

⑵债务人异议应当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法院不对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提出异议,即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⑶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请求给付的必须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④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⑤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7、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⑴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⑵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⑶管辖法院只能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中的一般原则性问题

⑴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有两类:

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时效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以及民事制裁决定书等。

第二,其他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关制作的有关债权文书等。

⑵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⑶ 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并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的制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时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⑷ 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⑸ 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裁判或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被人法院撤销,因而依法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的诉讼程序。

2、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执行的启动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移送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3、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主要有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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