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第三章预习节(4)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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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财产所有权

(一)概念及其取得和消灭

1、掌握概念,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

2、取得和消灭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各自取得的方式

(二)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国家在行使所有权时,可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和个人享有,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成为国有财产的所有人;

法律规定,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有六类,其中,只能为国家专有而不能为集体组织和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事设施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掌握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概念,特点及两种形式

4、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

(三)财产共有权

1、含义:

2、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概念:掌握非所有人基于对所有人的财产使用和收益而获得一定的使用权益和利益,称为财产用益权。

2、主要包括哪几种:

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相邻权

三、债权

1、概念和特征

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当事人是特定的,债的关系的客体可以是物或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行为,实现靠义务人履行义务,发生根据上看,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如合同行为,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如侵权行为之债。

2、合同之债

特征:双方或多方发力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合同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地位平等;合同合法,包括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3、侵权之债

4、不当得利之债

5、无因管理之债

(三)债的担保:保证、抵押、定金、留置、质押

(四)债的转让

(五)债的消灭:履行、双方协议、当事人死亡以及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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