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金融法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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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金融法

(一)金融法概述

三部重要的金融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二)货币发行管理、现金管理的法律规定

1、货币发行管理

我国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境内一切支付以人民币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国人民银行掌管人民币发行。严格禁止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发行货币或变相货币。禁止伪造、变造货币。

法律禁止人民币以外的一切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2、现金管理

★现金适用范围:

⑴职工工资、津贴;

⑵个人劳务报酬;

⑶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⑷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⑸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⑹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⑺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⑻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信贷管理的法律规定

1、存款和储蓄管理

企事业、机关、团体的一切暂时闲置资金,必须存入银行。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查询、冻结或划扣。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享有贷款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发放贷款。

发放贷款,应遵循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担保,还贷付息三原则。

3、利率管理

我国银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间的存款、贷款利率,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各专业银行总行享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专业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利率,由借贷双方商定。

(四)结算管理的法律规定

货币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我国法律规定,除规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办法,是目前办理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汇范围: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

2、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内购汇。如超出限额用汇,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外汇支付凭证、外汇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

3、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有外汇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办理资金汇出手续。

4、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国家队外债实行登记制度。

(六)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

2003年4月开始,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由原人民银行监管转变为由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进行监管。

例题:下列( )支出,可以用现金进行结算。

A.2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B.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C.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D.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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