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许可法2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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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许可法2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⑴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⑵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⑷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下列行政许可:

①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证,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⑸其他规范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外,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一)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主要包括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法规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如各种行业协会,它们有依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的权力。

(三)委托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不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也不能是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综合实施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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