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赔偿2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价格鉴证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赔偿2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并且有初步证据证明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而且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后者为国家,国家赔偿就是由国家支付赔偿费用,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支付。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如复议减轻损害或维持原状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支付赔偿金

金钱赔偿的适用,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

(2)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权不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财产权损害。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返还金钱。如返还违法收取的罚款、返还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2.返还财物。如返还违法没收的财物,返还被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把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包括两方面内容:

1.恢复财产原状。

2.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四)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其他方式还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并影响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为。

视频学习

我考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我考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我考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我考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我考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最近更新

社区交流

考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