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仲裁法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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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仲裁法1

一、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

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特点为:

①自愿性;

②灵活、快捷性;

③保密性(不公开进行为原则);

④独立性;

⑤裁决的强制性。

二、仲裁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法仲裁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注意:县、区不会设立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例如,没有南京市仲裁委员会,只有南京仲裁委员会。

3、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4、仲裁员任职具体条件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担任律师已有8年的;

(3)曾经担任审判员8年的;

注意:现职法院审判员不能担任仲裁员。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5、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关于仲裁委员会的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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