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诉讼程序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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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行政诉讼程序

五、对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概念

(二)强制措施和的种类和适用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罚款

4、拘留

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或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行为。

①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原告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审理和判决

(1)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①诉讼文书的送达

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第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是否需要变更,是否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③决定是否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开庭审理

①开庭审理分以下阶段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裁判等环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性质案件,还要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③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第一,维持原判。--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主要证据不足;

--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违反法定程序;

-- 超越职权;

-- 滥用职权。

第三,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判决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叫上诉审程序。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书面审理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不经过开庭,而通过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审查,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审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

④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有时简称再审程序。

(1)提起再审程序的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当事人的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裁定进行复审的请求。

(四)执行

1、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也有法律法规授予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等。

第二,执行依据。行政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经过行政诉讼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也包括有关行政机关经过行政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性质处理决定。

第三,强制程序。行政诉讼执行不具有可和解性。

第四,执行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物、行为和人身。

2、执行措施

(1)对执行机关的强制措施

第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第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

第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第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方法与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措施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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