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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法律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信托、经纪等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
(1)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行使代理权必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 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具体的职责要求为
①亲自代理义务
②报告义务
③保密义务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因此,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自己存在利益冲突,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为被代理人牟取利益,基于此,自己代理一般都是被禁止的。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一仆二主",代理人同时服务于交易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一人同时代理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的平衡,结果只能是损害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双方代理行为应是被禁止的一种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A.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B.财产行为以外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C.诉讼行为
D.事实行为
答案:D
例题:下列行为中,代理人可以从事的是()。
A.自己代理
B.指定代理
C.双方代理
D.事实行为的代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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