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法律代理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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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民事法律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行为的相对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信托、经纪等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

(1)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行使代理权必须尽到职责要求。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 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具体的职责要求为

①亲自代理义务

②报告义务

③保密义务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一)概念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构成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要件: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基本原则。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因此,在自己代理中,代理人自己存在利益冲突,无法保证最大限度的为被代理人牟取利益,基于此,自己代理一般都是被禁止的。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这是典型的"一仆二主",代理人同时服务于交易双方。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一人同时代理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的平衡,结果只能是损害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双方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因此,双方代理行为应是被禁止的一种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下列行为中,不适用代理的是()。

A.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B.财产行为以外其他具有实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C.诉讼行为

D.事实行为

答案:D

例题:下列行为中,代理人可以从事的是()。

A.自己代理

B.指定代理

C.双方代理

D.事实行为的代理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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