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3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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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3

(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1、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

第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第三,促进交易履行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期限

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地点

当事人就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5)履行方式与履行费用

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履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履行费用。当事人就履行方式、履行费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3、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合同履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拒绝自己履行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承担债务并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机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才恢复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第三,丧失商业信誉

第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5、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

(2)撤消权

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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