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合伙企业法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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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1、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由全部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的特征

第一,合伙企业的成立以全体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第二,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不能偿付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四,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是非法人企业。

第五,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二)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组建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形式。

2、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第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的字样。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3、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第一,订立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第一,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通过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如确实无法确定各合伙人出资比例的,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活着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否则属于无效约定。

5.普通合伙事务执行

(1)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可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以合伙代表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享有查阅权、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为其过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重大事项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成为合伙人。

入伙程序:第一,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第二,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第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退伙是之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导致合伙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叉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如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台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台伙企业造成损失。

(3)退伙的法律效果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第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第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第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7.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取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特殊规定承担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第一,在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二,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可。 如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则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⑴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⑵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⑶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⑷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而其他的普通合伙人则没有限制。

⑸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⑴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⑵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⑶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与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关于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人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事由

⑴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⑵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⑶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⑷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⑸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⑹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⑺ 法律法规规定多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

⑴ 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清算人。

⑵ 剩余财产的分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伙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剩余财产。

⑶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在15日内报送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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