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反垄断法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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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1、垄断的概念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着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反垄断法的概念

2007年8月30日,通过反垄断法。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

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第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垄断行为的种类

1、垄断协议

(1)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行为。

①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即横向垄断协议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

第六,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即纵向垄断协议

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

①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特定情形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为改进技术、研发新产品

第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第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第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益的

第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

第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第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额其他情形的

② 除符合上述第一点的条件外,经营者同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②符合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情形的,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或者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2)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①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未经申报,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其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其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②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在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③外资并购审查。涉及安全安全的,还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性垄断的概念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2)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①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行政垄断行为:

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第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四,设置管卡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第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②其他行政垄断行为

第一,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

第一,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第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2、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域外同样适用

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也包括在中国境外发生的,对国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1)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行业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

(2)知识产权领域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3)农业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

(四)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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