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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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法学基础辅导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客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对象是财物。在经济受贿的情形下,受贿对象是回扣、手续费。

2、客观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不论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经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

3、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

(三)处罚

(1)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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