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资料:行政诉讼法仲裁法(3)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① 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一般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④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⑴ 一般地域管辖:

①未经复议机关复议而直接起诉的行政案件 →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维持→原行为机关为被告→原机关所在地法院

②复议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

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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