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法学基础》资料:行政诉讼法仲裁法(4)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⑵ 专属管辖

被告所在地A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户籍所在地B

原告所在地 经营居住地C

被限自由地D

因不动产而提起→不动产所在地

⑶ 共同管辖:

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的管辖,属于共同管辖。原告可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⑴ 指定管辖:适用:

第一,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第二,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⑵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⑶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例题: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

B.对该区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C.对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D.对国务院各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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