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政策法规辅导:收费管理4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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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辅导:

 四、收费管理制度

(一)收费许可证制度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收费许可证核发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

2.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

3. 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购买票据;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及其他用途。

4.收费许可证发放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5.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

6.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

7.申领收费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8.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9. 收费许可证实行审检制度。

(二)收费年审制度

收费年度审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正确贯彻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执行收费管理目录和权限,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等行为;

2.是否认真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3.中央和省已经明令废止的收费项目是否已切实停止执行;

4.实施收费的单位是否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有效管理或提供了相关服务;

5.是否执行收费票据规定;

6.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

7.收费收入是否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8.收费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

(三)收费票据制度

1.该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2.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3.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分级管理。

4.收费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负责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

5.收费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5年。

6.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收费票据稽查制度。

(四)企业负担交费登记卡制度

企业交费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企业交费登记卡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给企业。

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要认真逐项填写 《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当地价格、监察部门举报。

各级价格、监察部门要对《企业交费登记卡》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

(五)收费公示制度

收费公示制度是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开始实行的。2001年9月,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2.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

3.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4.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样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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