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政策法规辅导:教育收费1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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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辅导:教育收费1

一、义务教育收费

(一)义务教育收费的一般规定

(1)收费项目。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纳杂费;对符合条件借读的学生,学校可收取借读费。

(2)杂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3)审批程序和权限。杂费、借读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的审批程序是: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4)收费资金管理。杂费、借读费作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位核算,统一管理。要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挪用。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已经实现了全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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