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政策法规辅导:城市供水价格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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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辅导:城市供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管理体制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价格管理体制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城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

(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用途,水价可分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其中,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等;

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车用水等。

(三)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1)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所谓阶梯式水价,就是将水价分为不同的阶梯,在不同的定额范围内,执行不同的价格。使用水量在基本定额之内,采用基准水价,如果使用的水超过基本定额,则超出的部分采取另一阶梯的水价标准收费。

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

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确定;

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2)水价调整

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要以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为目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调整水价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把握调整时机和力度;

调整水价要严格遵守程序,做好成本监审,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调整水价要注意保护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此而降低。

(四)水价的执行

对同类用户执行同一价格;

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实行包费制的地区,尽快实现按表计量收费;

对于混合用水、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注释:

1、不合理的包费制 。用水要交水费,大概绝大多数人是认可的。但是,在很多地方至今仍实行着不科学、不合理的包费制。每户交同样的水费,不管几口人,更不问是用了多少水,这样收费倒是简单省事,实际上是鼓励大家敞开来用水,造成水资源大量的浪费。

2、用水户混合用水,要分表分类计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分表计量,水价从高掌握。"例如,有一用水户的水表,既有生活用水,又有经营服务用水,还有特种行业用水,那么按混合用水从高适用水价的规定,其水价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收取。

三、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各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按月划拨给污水处理企业,用于污水处理厂、管网的运行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和相关设施的,可以用于补充建设资金,但必须在三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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