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价格鉴证师考试政策法规辅导:物业服务收费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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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考试《价格政策法规》辅导:物业服务收费

一、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

1、合理补偿的原则

2、与业主及使用人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3、公开的原则

4、适时调整的原则

二、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两种形式:包干制和酬金制。

包干制:业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有物业服务企业享受或承担。

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有业务享受或承担。

三、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1、费用交纳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用。

合同约定外项目,由双方协商决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收费用和共用设施管理

物业服务公司受供电、供水、通讯等部门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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