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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价格法广义的价格法是指: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价格的制定、管理、调控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的价格法指: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一、《价格法》的宗旨
《价格法》的根本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直接的立法宗旨: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1、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价格关系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价格行为是一切经济行为的核心。
市场之所以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反映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价格来实现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
2、规范价格行为。《价格法》从其性质和内容上分析,即属于市场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主体行为规则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制调控与制衡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点是效率、竞争、秩序。
3、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供求变动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调节了经济利益,从而引导供求双方作出决策,重新配置资源。
4、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总水平是指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综合平均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并不是要求价格总水平绝对平稳,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下引导资源配置所必需的。
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稳定价格总水平自然成为价格立法的重要目的。
5、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是《价格法》的主要立法宗旨之一。
消费者有权对各种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政府管理的价格提出调整建议,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保护。
《价格法》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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