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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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1.价格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单位重复收费o

2.在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推之前,按照直接办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联合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费用由联合办理鉴定的有关单位协商,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与各地价格事务所商定。

办法最后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价格事务所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论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在具体实施《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办法》规定,涉外案件中的物品价格鉴定都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签证机构受理,我国地域辽阔,都由国家一级的机构受理价格鉴定是难以办到的。但由于涉外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关系重大,需要采用统一的标推和方法,组织机构的管理也会更加严密,国家采用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打下基础。具体工作已经责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签证机构办理。

第二,《办法》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不管在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内经过几个环节,对物品价格鉴定的委托只准收取一次费用。因此,要处理好价格事务所系统内部的费用分配问题,由价格事务所自身朗原因造成价格鉴定失误而引起的复核裁定费用,应该由造成价格鉴定失误的价格事务所承担。当然,价格事务所鉴定价格正确,但委托人(或者当事人)仍然有异议提出复核裁定,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裁定维持原结论的,应该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费用。但具体的费用分配比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价格鉴证采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鉴证采价工作,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确定鉴证标的物价值,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山东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价格鉴证采价是指:鉴证标的物在鉴定基准日市场价值的采集,包括搜集、整理、汇总、计算全过程。

第二条价格鉴证采价是指价格鉴证工作的重要环节,价格鉴证采价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三条价格鉴证采价工作应有两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共同参与,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鉴证人员采价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采价单上签字。

第四条价格鉴证采价应坚持多点向价原则。采价点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标的物单价按采价点数值算术平均并结合市场中准价水平取值。

第五条特殊物品(如珠宝、字画、无形资产等)采价应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以确保特殊物品采价的准确性。

第六条价格鉴证采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准确原则;

(二)市场中准原则

(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遵循原则。

第七条标的物单价确定应坚持“集体审议”原则。集思广益、科学修正。

第八条统一规范采价文书。采价文书格式包括以下内容:采价项目、采价点名称、采价时间、采价内容、采价人员签名等内容。采价文书作为价格鉴证第一手资料,与卷宗一同整理归档。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价格鉴证采价网络,逐步实现价格鉴证采价信息化、网络化。

第十条建立采价工作责任制。采价人员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采价失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采价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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