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价格鉴证的机构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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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价格鉴证的机构

为了保证价格签定工作的统一性、连续性、科学性,涉案物品价格签证实行由国家权力机 关指定专门机构进行的管理方式。《扣押、迫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及地方 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 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这种指定 具有政府授权、认可的性质,在司法程序上称为“法律指定”。法律指定具有“唯一性”,因此,《扣扦、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又明确规定,除了国家权力机关指定机构外,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扣押、迫缴、没收物品的价格鉴定。对具有唯一性的非竞争性机构,必须进 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出现指定垄断带来的弊端。为此国家计委制定了价格鉴证机构的资质条 件,按照国家发展约划委员会的文件规定,价格签证机构分为一般鉴证机构和复核裁定机构。

(—)一般价格鉴证机构 从事一般价格鉴定工作的价格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

2.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闻批准;

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地位

4.具有3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价格事务所所长由政府部门任命

(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

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具有5名以上持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5.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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