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政府指导定价制度

来源:价格鉴证师    发布时间:2012-02-06    价格鉴证师视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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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价格鉴证师考试辅导:政府指导定价制度

《价格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定价制度有以下几种:

(一)价格、成本调查制度

价格、成本调查是指对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过程中价格和成本构成因素情况的了解,是定价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制定价格,首先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考核生产经营成本,收集利润和税金等有关资料。通过调查,可以为定价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可以帮助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

(二)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

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制定和调整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申报方的对立面有关用户或供货户和消费者参加,有利于沟通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加深相互理解;有利于促使经营者加强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使价格决策形成多方制约的格局,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全面性和透明度,减少盲目性、片面性,使定价更加符合实际。

(三)价格公布制度

公布是指通过文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价格公布制度,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执行,也便于消费者监督。目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向经营者、消费者公布的形式主要有《物价公报》等。

(四)价格调整制度

由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制定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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